来源:中国法院网
作者:冉聃
内急掉粪坑不幸溺亡,保险公司能拒赔吗?日前 ,一男子到亲戚家吃酒后步行回家,途中因内急临时找厕所,不幸跌落粪坑溺亡。男子家人申领保险金 ,保险公司却拒赔了 。近日,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,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男子家属意外伤害险人民币50万元。
2023年11月9日 ,程某、谢某夫妻一同到亲戚家吃酒,晚餐(席间程某有饮酒行为)后二人步行回家。17时许,二人步行至冉某家路段时,程某内急去路边寻找厕所 ,谢某等候多时未回,寻找无果后电话告知杨某某(谢某外侄),杨某某赶到后发现程某已溺亡于冉某家粪坑 ,遂报警 。
公安局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》载明:“经现场勘验 、尸表检验结合视频监控资料和走访调查情况,死者程某系意外掉进粪坑池,窒息死亡 ,排除他杀。”程某死亡后,李某(程某亲戚)等人在某保险公司申领家庭成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,某保险公司以程某系受酒精影响导致身故为由拒绝赔偿。
据悉 ,2022年11月16日,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《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》,受益人为程某等人 ,保单中载明:“责任免除 。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,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被保险人受酒精、毒品、管制药物的影响 ,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;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 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。 ”
在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庭审过程中,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,是主要争议焦点。
原告方认为:李某陈述案涉保险系保险推销人员代为购买 ,相关免责条款推销人员未尽说明告知义务,保险合同上“李某”字样不是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。2024年6月17日,司法鉴定所出具《不予受理通知函》 ,以待检“李某”字样与供比“李某 ”字样缺乏可比性为由不予受理 。
被告方认为: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,免责条款有效,且要求尸检被死者家属拒绝。
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,程某死亡后,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 、尸表检验、调查走访、调取视频监控资料,确定程某的死因意外掉入粪坑溺亡 ,该定性结果符合某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解释。
在程某死因已经由公安机关定性的情况下,某保险公司要求对程某进行尸检有悖常理,家属出于对死者的尊重拒绝解剖,亦属人之常情 ,没有尸检报告不能成为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。
程某在亲戚家吃酒,席间适量饮酒无可厚非,投保后不能饮酒则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苛求。程某饮酒后并未从事驾驶或者高空等危险作业 ,内急掉入粪坑无法预料。程某是否过量饮酒以及掉入粪坑是否系受酒精影响,某保险公司没有证据支撑,其辩称程某系饮酒导致死亡或自杀的意见不能成立 。
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上的“李某”字样没有可比性 ,合同是李某所签或保险推销人员代签无法确定,某保险公司举证的投保材料不能反映李某对投保人声明、保险条款等完成了电子签名,且不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,故免责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遂作出以上判决。保险公司上诉至州中级人民法院,二审维持原判 。
法官说法
本案的裁判严格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,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材料不能反映投保人对投保人声明 、保险条款等完成了电子签名 ,且不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,故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。
本案中,在公安机关对死因明确定性的情况下,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尸检并以没有尸检报告为由拒赔 ,缺乏对死者的应有尊重,有违双方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。
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饮酒为由,主张适用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,保险公司抗辩的想法给人的感觉是投保后不能饮酒,这既不尊重被保险人的生活自由,又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,明显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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